大揭秘,累主赢下争议域名仲裁原因是?
玉米网(yumi.com)6月13日讯,由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争议域名chaofan.com仲裁申请,近日尘埃落定。原告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败诉,被告刘德丰(知名投资人累主)胜诉,将继续持有域名chaofan.com。
对于企业而言,无疑希望有一个和品牌相对应、契合度高的域名,毕竟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入口。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采用的域名是chaofan.wang,相对而言,chaofan.com域名可谓更契合该企业品牌,也更利于推广企业品牌。也难怪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会提出争议域名仲裁,希望可以仲裁收回chaofan.com域名。
案件还原:
原告在诉讼中提到:
1、被告不拥有chaofan.com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且不享有相关的商标权。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企业名称权或姓名权。
2、争议域名chaofan.com与超凡公司拥有的“超凡”商标或服务标记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且被告的“chaofan.com”与超凡公司一直使用官网域名“chaofan.wang”的显著部分完全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3、原告的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超凡”商标和字号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经过超凡公司十余年的宣传使用,“超凡”商标和字号的显著性明显得到增强,且获得较高知名度,建立了唯一对应性。
针对原告的诉讼陈词,被告提出如下观点:
1、争议域名chaofan.com注册时间早于原告的商标注册日期,被告对该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域名注册于2003年8月29日,而原告在投诉书中主张的最早的“超凡”商标实际上直到2004年才被中国工商局核准。
2、原告对于“chaofan”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通过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查询后发现,超凡公司并未注册过任何包括“chaofan”商标,其提供的证据中对外使用的也一直是“超凡”、“chofn”,并没有将“chaofan”作为一种其独有的商业标记来对外使用,公众也没有将“chaofan”与超凡公司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
3、争议域名与原告主张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也不会引起混淆。
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chaofan”与原告主张的商标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chaofan”一词是汉语中的常见词汇,不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
4、被告对该域名注册、使用不具有恶意。
chaofan.com的注册日期明显早于“超凡”商标核准的日期,所以不可能怀着破坏原告业务的不正当目的。被告也并未意图通过向原告或其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而获得高额利润。
5、中国现有的司法判例也认为拼音域名不会对汉字商标构成混淆。
最终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有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域名仍归原持有人持有。
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对“超凡”、“chofn”商标拥有不可置疑的注册商标权利,但“chaofan”与“超凡”并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chaofan”可以有别的汉字组合方式,例如“炒饭、吵翻”等。相关公众在见到“chaofan”时,并不会必然地在“chaofan”与原告及其注册商标“超凡”之间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对原告有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玉米网编者按:累主之所以可以赢下这场争议域名仲裁案,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他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了自己并没有违反三要素。如: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早于超凡公司持有的“超凡”、“chofn”商标注册时间;争议域名与超凡公司商标不相同、不近似,也不会引起混淆;累主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并没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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