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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赢得“乔丹”,输掉拼音

来源:玉米网资讯    责任编辑:mile    2016-12-12 14:54:06
“飞人”赢得“乔丹”,输掉拼音

  商标纠纷结束后,乔丹体育的麻烦还没完。过去4年,由于忙于应对诉讼大战,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被迫一拖再拖,接下来的进展仍是未知数。

  

  经历4年的“拉锯战”,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间的“商标权纠纷案”有了最新结果。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先,关于涉及“乔丹”商标3起案件,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对此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其次,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4桩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3起案件,法院认为,迈克尔·乔丹对拼音“QIAODAN”以及“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飞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最终,法院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

  乔丹体育于当日发布声明称,尊重此次再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公司品牌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迈克尔·乔丹也对媒体发示,“非常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

  中文“乔丹”商标判侵权

  “关于‘乔丹’商标案的相关行政程序,最早开始于2012年,已经持续了数年。”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徐新明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中存在两个不争的事实:首先,迈克尔·乔丹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次,在篮球运动领域,甚至整个体育运动领域,“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形成了对应关系。

  “如何从法律层面证明中文译名‘乔丹’和迈克尔·乔丹本人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本案的一个难点。”徐新明进一步表示,由于迈克尔·乔丹在体育界知名度很高,乔丹公司将“乔丹”商标注册使用在与体育相关的商品上,从某一角度看,确实有混淆的嫌疑。

  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指出,在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陶凯元表示,因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并且中文“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的过程。”徐新明表示,当年乔丹体育进行商标注册时,工商机构并不需要审查“乔丹”两字是否侵犯了姓名权。但现在名人品牌具有极强的商业附加值,所以要进行多方面考量。

  四年屡败屡战

  据悉,乔丹体育是国内知名度较高的体育用品企业。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2011年11月25日,与安踏、匹克同属“晋江系”的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闯关过会,并计划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也因“A股体育鞋服第一股”的身份而备受关注。

  然而,就在一切看似有序进行时,该品牌商标惊动了“飞人”迈克尔·乔丹。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送上法庭。

  迈克尔·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第一仗,迈克尔·乔丹便吞下“苦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迈克尔·乔丹对判决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而后,迈克尔·乔丹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二审再次败诉。

  屡战屡败的迈克尔·乔丹越挫越勇,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2016年4月26日,“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其中,“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相对应,成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

  业内人士提出,对于这起案件,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还需要考虑,乔丹体育在最初申请商标注册时,可能存在打擦边球的想法,希望借用名人效应打开市场;此外,乔丹体育在商标注册后,5年之内没有及时申请撤销,客观上来说,在市场上创造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

  乔丹体育销售或受累

  徐新明表示,一方面,对于“乔丹”这一中文译名,显然迈克尔·乔丹本人最开始是不知情的,更谈不上经其本人的决定、认可和使用;另一方面,如果在中国仅仅提及乔丹的英文名,恐怕只有极少数的人知道这就是“飞人”乔丹,而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将他的英文名——“Michael Jeffrey Jordan”和“飞人”乔丹联系起来。因此,在中国,和“飞人”声誉相匹配的是其中文译名“乔丹”。

  “打个比方,一个仓库里存了价值不菲的货物,同样的货物可以更换不同的仓库,但货物的主人始终未变。”徐新明进一步解释,“乔丹”等中文译名就是仓库,其承载的声誉及人格权益则是价值不菲的货物,只能归属于迈克尔·乔丹,也就是说,迈克尔·乔丹对中文译名“乔丹”享有姓名权。

  “在本案中,迈克尔·乔丹没有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中文译名‘乔丹’,因此,法律应为其预留足够的权利空间,禁止他人侵犯。”徐新明说,这就好比,有人拥有一个园子,园子的主人尚未种植树苗,邻居未经允许就将自己的树苗植入园里。

  在徐新明看来,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应该尽快清理出局,而不是顾及到所谓的“市场秩序”。不过,前提是权利人应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主张“在先权利”,否则,超出期限后,邻居的树苗已经成树木了,就不能再移动了。

  业界认为,对于乔丹体育来说,在这场与迈克尔·乔丹“你来我往”的较量中,公司很可能将失去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和市场,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难被认可。

  此外,被判撤销“乔丹”商标后,乔丹体育的麻烦还没完。过去4年,由于忙于应对诉讼大战,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被迫一拖再拖,接下来的进展仍是未知数。

 
——————来自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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