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CN-0900299号“xici.com”域名争议案


2010-04-28 10:42:02

概要:

北京艺龙公司向亚洲争议域名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递交一份投诉,要求仲裁回争议域名xici.com。xici.com所有者向名商网委托答辩请求,经过近2个月的争议,最后,仲裁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不符合&ldquo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相似&rdquo的条件,因此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投诉人未能仲裁回域名xici.com。




委托方:

答辩方




状态

成功



案件详情: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北京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CN-090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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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人:艺龙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吴昊

争议域名:xici.com

注册 商: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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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程序


本案投诉人是艺龙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0号星科大厦。在本案中,投诉人未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程序。

本案被投诉人是自然人吴昊,地址是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滨江花园9#202室。因被投诉人本人现在英国,其特授权曾赢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程序。

本案争议域名是 xici.com,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是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9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ldquo中心北京秘书处&rdquo)提交了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9年10月10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发送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域名注册商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息。

2009年10月26日,注册商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确认争议域名系在该公司注册,注册人为本案被投诉人。目前该域名仍处于锁定状态。

2009年10月2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传递封面,并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9年10月27日,被投诉人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称其本人在英国,特授权其朋友代为处理案件,并将接收文书的地址告知中心北京秘书处。

2009年10月30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在审查认定投诉书符合规定形式,并收到投诉人缴纳的费用的情况下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域名注册商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告知被投诉人按照《规则》及《补充规则》之规定,于20个历日内提交答辩书。

至2009年11月17日,被投诉人致函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早于《政策》之生效时间为由,对中心北京秘书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009年11月18日,中心北京秘书处答复被投诉人:根据《政策》之相关规定,该《政策》适用于其颁布实施之前或者之后注册的国际顶级域名争议;既然该争议域名并未由被投诉人取消注册,则被投诉人应当受《政策》的约束。因此,中心北京秘书处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2009年11月19日,被投诉人致函中心北京秘书处,要求将答辩期限延长1-2周。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决定将答辩期限延长至2009年11月25日。

2009年11月25日,被投诉人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答辩书。

2009年11月30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发送答辩转递通知,将被投诉人的答辩书转递给投诉人。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候选专家薛虹发出候选通知,征询关于是否同意接受指定担任本案独任专家的意见。候选专家薛虹当日即回复,明确表示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2009年12月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候选专家发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薛虹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9年12月4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决定取消先前的专家指定通知,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对秘书处提供的候选专家进行排序。

2009年12月7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双方当事人的排序,并根据该排序向候选专家唐广良发出候选通知。候选专家唐广良当即回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候选专家发出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唐广良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根据《规则》第6条(f)和第15条(b)之规定,专家组应于2009年12月21日之前(含12月21日)作出裁决,并将裁决提交中心北京秘书处。

当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并转交专家组。专家组经初步审阅后决定予以接受,并责成秘书处转递被投诉人。

2009年12月15日,被投诉人在秘书处指定的最后日期提交了补充答辩书。由于需要将被投诉人的补充答辩书送达给投诉人,专家组与中心北京秘书处协商后决定适当延长裁决时限。2009年12月2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决定将裁决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28日。

现本案已经审理完毕,专家组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依据《政策》、《规则》及《补充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2、基本事实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是艺龙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0号星科大厦。

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补充投诉书所载,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xici.net、xici.cn、xici.com.cn等47个域名的合法所有人,并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ldquo西祠&rdquo相关的53个商标注册,同时拥有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ldquo西祠&rdquo、&ldquo西祠胡同&rdquo等10个商标证书,另有10个商标申请已进入初审公告期。由此可证,投诉人应为与&ldquoxici&rdquo&ldquo西祠&rdquo等元素相关的域名的真正权利人。

&ldquo西祠胡同xici.net&rdquo这一城市生活社区门户始建于1998年,是华语地区第一个大型综合社区网站,目前已成为国内最富盛名的社区论坛形式网站之一,近年来屡获嘉奖,其中包括2007年获得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ldquo先进网站奖”2008年度圆满完成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网上报道工作,荣获北京奥组委新闻宣传部颁发的&ldquo优秀报道奖&rdquo等等。

&ldquo西祠胡同&rdquo网站(www.xici.net)于1998年建立,在被投诉人2009年9月从注册人处购买该域名之前,&ldquo西祠胡同&rdquo早已经是一个家喻户晓的网站;获过多次省市级的奖励,电视台也多次报道。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自然人吴昊,地址是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滨江花园9#202室。因被投诉人本人现在英国,其特授权曾赢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程序。

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称,被投诉人吴昊作为杭州市大学生十佳创业之星,得到过省市领导的首肯),其创办过两家网络公司,现在正在英国攻读MBA(工商管理学硕士), 作为土生土长在越剧之乡浙江的被投诉人吴昊,购买xici.com域名的目的在于创办戏词网。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的主张包括:

(1)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称,投诉人自2000年起就陆续申请注册了超过50个&ldquo西祠&rdquo、&ldquoXICI&rdquo 及含有&ldquoxici&rdquo元素的文字组合商标,其中包含5663202号商标&ldquoXICI&rdquo及4409794号商标&ldquo西祠XICI&rdquo。

经过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ldquoxici&rdquo已发展成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的著名品牌,西祠胡同网站亦成为知名的华人网上社区,具有极大的市场认可度。

(2)被投诉人所持有之域名&ldquoxici&rdquo与投诉人注册并拥有的商标完全相同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吴昊所持域名xici.com,其中&ldquo.com&rdquo部分是通用顶级域名,不具有显著性,因此&ldquoxici&rdquo是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和区分部分。争议域名的主体&ldquoxici&rdquo与投诉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ldquo西祠xici&rdquo在先域名及在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3)被投诉人对域名&ldquoxici.com&rdquo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只是声称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并未为此主张提供进一步的说明,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4)被投诉人对域名的购买和出售具有恶意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并非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其于2009年9月从第三方购买了该域名,而且购买该域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正常使用,而是为了高价出售,以获取非法利益。

另外,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拥有争议域名后,并没有建设正常的网站,即该域名并未实际投入使用,而只是在相关的网页上入了简单的信息,表明该域名正在出售,并声称&ldquo如果您需要该域名,请直接发电子邮件给我,格式为 域名+价格,我会及时回复您的&rdquo。为此,投诉人曾通过两位人士与被投诉人联系,表示希望购买该域名。被投诉人则提出了至少税后50万元人民币的高价。在投诉人看来,这种行为已经表明,被投诉人持有该域名的目的就是为了高价出售,以获取非法利益。

另外,据投诉人称,除了出售信息之外,被投诉人还在相关网页上加入了若干涉及色情内容的链接。这也表明被投诉人使用该域名是有恶意的。

基于以上事实与主张,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xici.com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被投诉人的答辩包括以下要点&mdash&mdash

(1)投诉人的投诉书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要件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书中没有提供格式投诉书第12条描述的&ldquo含有ICANN政策的域名注册协议&rdquo,而且在其提交的补充投诉书中,投诉人仍然没有提供相应的域名注册协议,也没有表明其投诉符合《政策》规定的三大要件。

(2)争议域名不应受《政策》的管辖

被投诉人称,投诉人提出争议投诉的根本依据是&ldquo含有ICANN政策的域名注册协议&rdquo,而ICANN政策主要是指ICANN于1999年8月26日起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本争议域名xici.com的注册时间是1999年2月15日,域名注册的时间明确早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生效的时间,可见当时的域名注册协议也不可能承诺遵守后来才出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投诉人的投诉书中也没有提供格式投诉书第12条描述的&ldquo含有ICANN政策的域名注册协议&rdquo,据此,被投诉人对本投诉的管辖存在异议,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争议投诉。

(3)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称,投诉人自称所拥有的商标有10个,为&ldquo西祠&rdquo或&ldquo西祠胡同&rdquo,其它商标还处在申请阶段,并还没有获得商标权,所以不在考虑范围。投诉人并没有拥有&ldquoxici&rdquo商标,即使后期提交的商标申请也主要是带有&ldquoxici.net&rdquo的商标。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是&ldquoxici”&ldquoxici&rdquo与&ldquo西祠&rdquo有明显的区别,&ldquoxici&rdquo有很多的含义,如戏词、细瓷、系词、席次和西祠(地名)等。投诉人同时提交了同为第42类的内容为&ldquoxici&rdquo的第5663202号商标申请和内容为&ldquo西祠&rdquo的第5663287号商标申请,这足以证明投诉人也自知&ldquoxici&rdquo和&ldquo西祠&rdquo是不相同的,否则无需重复提交商标申请。&ldquoxici&rdquo和&ldquo西祠胡同&rdquo的差别更大,而投诉人的网站的名称是&ldquo西祠胡同&rdquo而非&ldquo西祠&rdquo,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更应考虑&ldquoxici&rdquo域名和&ldquo西祠胡同&rdquo商标的巨大差异性。投诉书中提及&ldquo争议域名的主体&ldquoxici&rdquo与投诉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ldquo西祠xici&rdquo在先域名及在华在先注册商标(注册号:5663202、1587892等)构成混淆性相似&rdquo,经查询投诉人提交的附件证据,发现投诉人有明显误导专家组之嫌,因为并不存在&ldquo西祠xici&rdquo这样的商标,事实上,已经注册的是1587892号&ldquo西祠&rdquo商标,第5663202号商标才是&ldquoxici&rdquo,但是还没有注册成功。

在后来提交的补充答辩书中,被投诉人又针对投诉人的补充投诉书发表了以下两点答辩意见:

①投诉人提及的第5663202号商标&ldquoXICI&rdquo的获批时间是2009年10月28日;投诉人提及的第4409794号商标&ldquo西祠XICI&rdquo是在2009年10月7日成功受让的。这些商标的获得时间均迟于投诉日2009年9月29日,更绝对迟于争议域名的获取时间,故对本案没有意义。

②投诉人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的,均是&ldquo西祠胡同xici.net&rdquo,而且还强调&ldquo.net&rdquo,这和&ldquoxici&rdquo还是明显不同的。尤其是经过长期的使用,xici.net已经深入人心,几乎没有人会将xici.net错输成xici.com,.net已经成为西祠胡同的标识的一部分, xici.com与xici.net并不会混淆。

(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持有与使用没有恶意

被投诉人称,其购买域名的目的是为了运营戏词网;其也没有主动出售域名的行为,相反地,在被投诉人吴昊出国前,大约2009年9月6日左右,接到过西祠胡同xici.net的刘辉总经理电话要求购买xici.com并且出价30万,但是吴昊不同意转让。后来9月8日接到母公司艺龙法务部的LILY XIE律师电话,一再表明很想购买xici.com域名,经过几天协商,商定价格为50万。后来因为吴昊要去英国留学读书,对方声称需要一个表格要吴昊填写交给董事会决议,所以就有了投诉人提交的附件二那份邮件。邮件中的第6段已经明确注明是&ldquo是你们主动问我求购,我不是主动转让的!&rdquo如果投诉方求购域名仅是&ldquo钓鱼&rdquo性质的欺诈行为,则该邮件为非法取证,也是无效的,也更显示了投诉方为世人所唾弃的非诚信行为。

另一方面,域名的注册时间为1999年2月15日,而投诉人的商标最早的是注册于2001年6月14日,域名的注册时间明确早于商标的注册时间,故争议域名的注册对投诉人的恶意也无从谈起。

投诉人也没有宣称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所以也不能取得更强势的保护权。

就恶意使用而言,被投诉人的网站还在筹建之中,不存在属于UDRP第4(b)(iv)段之情形。投诉书第3页之&ldquo(二)法律理由&rdquo的第4段描述的内容没有得到任何证据的支持。在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诉yan zhou 的CN-0800238案件中,专家组也认定:根据&ldquo谁主张,谁举证&rdquo的原则,应当由投诉人承担证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举证责任。

可见,被投诉人既没有恶意注册的情形,也没有恶意使用的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被投诉人要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4、专家意见

(一)关于管辖权

被投诉人以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早于ICANN《政策》生效时间为由,主张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对本案涉及的域名没有管辖权。中心北京秘书处对此已经给予答复,明确告知被投诉人,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政策》规定的精神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专家组认为,虽然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政策》的生效时间,而且投诉人亦未提供被投诉人或争议域名注册与注册商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但根据ICANN《政策》的精神,除非域名持有人选择撤销域名注册,否则《政策》的规定即应适用于其生效前注册的域名。就此而言,专家组认为,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本专家组对本案争议的域名拥有管辖权。

(二)关于投诉书的形式对案件的影响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书不符合格式投诉书的要求,既没有附带域名注册协议,也没有明确宣示具有《政策》规定的三大要件,因而其投诉应当是无效的。

专家组经审理认为,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与补充投诉书确如被投诉人所言,在形式上存在着主张不够明确和清晰的缺陷,但通观两份投诉书,专家组能够从中获知《政策》规定的投诉获得支持的要件,即(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以及(3)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的形式缺陷不能成为直接驳回投诉的理由。

(三)关于投诉人的投诉能否获得支持

《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条a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其投诉主张方能获得专家组的支持:

(i) 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以上规定,专家组就本投诉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称,自2000年起,投诉人陆续提出了超过50个&ldquo西祠&rdquo、&ldquoXICI&rdquo 及含有&ldquoxici&rdquo元素的文字组合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含5663202号商标&ldquoXICI&rdquo及4409794号商标&ldquo西祠XICI&rdquo。至提交补充投诉书时,包括上述两个商标在内的多个包含&ldquoXICI&rdquo字符的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成为注册商标。

另外,经过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ldquoxici&rdquo已发展成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的著名品牌,西祠胡同网站亦成为知名的华人网上社区,具有极大的市场认可度。

争议域名为xici.com,其中&ldquo.com&rdquo部分是通用顶级域名,不具有显著性,因此&ldquoxici&rdquo是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和区分部分。争议域名的主体&ldquoxici&rdquo与投诉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ldquo西祠xici&rdquo在先域名及在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则称,投诉人最早获准注册的商标只是&ldquo西祠&rdquo或&ldquo西祠胡同XICI.NET&rdquo,而且其注册时间都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而&ldquoXICI&rdquo及&ldquo西祠XICI&rdquo两个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更是晚于本案的投诉时间。另外,在被投诉人看来,&ldquoXICI&rdquo作为汉语拼音,其对应的中文词有若干个,如戏词、细瓷、系词、席次和西祠(地名)等。为此,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对&ldquoXICI&rdquo并不享有商标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没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专家组经审理发现,本案争议域名最早的注册时间为1999年2月15日。这一日期既早于《政策》生效的时间,也早于投诉人最早的商标注册时间。这表明,在争议域名注册时,本案投诉人尚没有获得任何可保护的权利。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是在2009年9月份才通过受让获得争议域名的,而且获得该域名后即要约出售。但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并未提供被投诉人受让该域名时间方面的具体证据。

另外,专家组还注意到,投诉人的&ldquoXICI&rdquo及&ldquo西祠XICI&rdquo商标权的取得时间均为提出本案投诉之后。

专家组同时考虑到,&ldquoXICI&rdquo作为汉语拼音,其所对应的汉字字符并非仅限于投诉人主张的&ldquo西祠&rdquo,而且&ldquo西祠&rdquo自身也非投诉人自创的词汇。

综上,专家组认定,就本案而言,投诉人未能证明其享有可受法律保护的、与争议域名直接对应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因此,投诉人关于争议域名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投诉人的投诉未能满足《政策》第4条a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专家组认为,鉴于《政策》第4条a规定的第一个条件未能满足,投诉人的投诉是否能够满足《政策》第4条a规定的后两个条件的问题,已经无需审理。




5、裁决

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不符合《政策》第4条a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即&ldquo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rdquo,其是否符合后两个条件的问题已经无需审理。

根据《政策》、《规则》及《补充规则》的相关规定,专家组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独任专家:唐广良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